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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婚丧假之规定
发表时间:2013-04-24 浏览次数:102

【法规分类号】l35801198009

【标题】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0/02/20

【实施日期】1980/02/20

【内容分类】 历史资料

【文号】(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

【题注】

【正文】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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