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病住院,向公司请了假。但当大病初愈,开始上班的第一天补交病假条时,得到的却是合同解除通知书。单位的解释是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病假证明应当在开具后1至2天内递交主管。吴某休了6天假却是等休完假后再交病假证明,根据员工手册,违反此规定作缺勤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旷工3天,就属于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吴某旷了6天工,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吴某觉得很冤枉,自己虽然晚交了假条,但并不是有意的,怎么就被解雇了?为此,吴某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法官释法:用人单位行为有所不当
法院认为,吴某在2011年9月3日就诊,医院出具了为期一周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同月5日,吴某联系了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请病假,这点被告公司并未否定,此时吴某虽然没有向公司提交疾病诊断证明书,但并无旷工的主观故意。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应尽审慎义务,特别是在吴某已明确告知被告患病的情况下,更需核实吴某没来上班的具体原由,在事后明知吴某于2011年9月3日至同月9日期间为医嘱病休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解除与原告吴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有所不当,应承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依照劳动合同法,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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