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在原单位休满年假,跳槽后再次申请休年假
吴女士原在市区某公司上班,已经工作十二年。今年年初休完了10天全部年休假,从原公司离职,在家休息一个多月。最近她换工作到了一家食品企业为非全日制员工,准备再休年休假,新单位拒绝了她的请求,认为吴女士不符合年休假的享受条件。那么,下列哪些理由成立?
1.吴女士没在本单位干满12个月;
2.吴女士在提出年休假申请之时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
3.吴女士在前一家用人单位已经休满当年度年休假;
4.吴女士在本单位是非全日制用工。
[律师分析]
1.吴女士没有在本单位干满12个月,就不能享受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当然不是。2008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实践中,对于“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才符合享受条件,有的认为只要是在连续工作状态就好,即使是不同用人单位之间,也应当认定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本案中吴女士的情况属于前一种种情况。
为此,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连续工作12个月”证据,如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无论12个月的工作时间是否在同一用人单位,均可享受年休假。
因此,用人单位若想以吴女士没有在本单位工作12个月为由拒绝吴女士享受年休假的,显然不成立。
2.本案中,吴女士提出年休假申请之时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
律师分析,如前所述,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至于连续工作12个月是否一定发生在员工年休假申请之时,法律没有规定,我们不应该对此作扩大化解释。
虽然本案中的吴女士在提出年休假申请之前,在家赋闲数日,但是只要吴女士能够证明在之前的工作经历中有任何一段是属于“连续工作12个月”,就可以享受年休假。
3.吴女士在前一家用人单位已经休满当年度年休假,所以在新单位就不应该享受年休假,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由于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与正在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相联系,因而在当年度计算享受年休假时间上,新单位应按员工在新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年休假,不能以其在原单位已休满年休假为由就拒绝员工休年休假。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吴女士在前一家用人单位已经休满当年年休假为由拒绝吴女士休假申请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4.吴女士在本单位是非全日制用工,所以不能享受年休假?
根据前述《复函》中规定,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本人全日制工作时间确定,由此推断,年休假的享受主体并不包括非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不享受年休假。白丽娟律师分析,如广东省《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都明确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是实行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因此,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当然,若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有另外约定的,可以依约定处理。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吴女士约定可以享受年休假,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以吴女士是非全日制员工为由,拒绝其年休假的申请。(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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