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12月31日,邹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按月薪3000元的标准,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2012年5月,由于女儿突患重病,邹琳不仅花光了所有积蓄,而且已借债无门,无奈之下,只好要求公司支付此前已工作期间的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工作时间远远未满一年,邹琳无权要求提前支付。
点评:
公司应当向邹琳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公司与邹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明显违反了“按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公司自然无权将之作为欠薪的托词。因此,邹琳有权要求公司就工资发放作出调整,公司至少应当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邹琳预付工资,期满时再行结算。
(作者为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相关法律知识: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年薪的分配方式。为探索和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其收入市场化,企业依据自身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管理者收入的一种分配制度。经营管理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风险年薪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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