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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法定年假还需单位同意,不能说走就走
发表时间:2013-05-13 浏览次数: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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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如我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月前,由于已经与密友约好外出旅游,我遂向公司提出从次日起休年假五天,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刚刚接到一笔订单,人手紧。年休假是国家明文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假期,我觉得自己有权决定休与不休以及什么时候休,便如期去了。但是回来后,公司却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专家回复: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你未经许可就离岗,当属旷工。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无疑至少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但是其第5条也指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即劳动者什么时候休年休假,并不是劳动者本人说了算,而必须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由其根据自身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也就是说,尽管年休假为劳动者的法定假日,但休假前也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含义

《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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