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未休年休假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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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不用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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