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实习期满后,即可享受。凡在六月底以前期满的当年可以探亲,六月底以后期满的,下一年度开始探亲。
已经定级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学徒和服役期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占招工指标招收的城镇或农村的复员军人),分配当学徒的不论是否转正,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分配在三年制学徒岗位的服役年限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规定。
四、县属企业,经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实行招聘用工制度的单位使用的招聘工,可以按固定工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实行公休假日轮休办法的单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将轮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但轮休假一次只限使用十五天时间。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休病假期间的规定执行。
七、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三十天,和未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期。
八、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九、夫妇双方分居两地,其中有一方享有休假制度,原则上应由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规定》的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往返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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