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职工假期管理规定》
二.范围和条件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职工与父母(或养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或养父母)假。
(二)探亲假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时间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办事程序
1.拟探亲人员填写请假条;
2.所在部门签署意见;
3.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
4.探亲路费在假期后两周内到人事处审核;
5.财务处办理报销。
说明:
1)未婚职工探父母、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一次的往返路费符合规定部分全额报销;已婚职工探父母的,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部分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2)职工探亲往返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座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卧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四.时限要求:当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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