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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亲假路费报销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402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摘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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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往返路费是由所在单位负担,但支付的标准也有规定,及只报销火车硬座普快的标准。超出部分自理。

飞机票是不能报销的,应该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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