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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不变”的探亲假怎不意义式微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42

昨天,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采访了100多位在南京工作的年轻人。当记者告知他们可以休探亲假时,90%以上的人都瞪圆了眼睛:“探亲假?有假期,还能报路费,有这回事?”(《新华网》2月20日)。

原来,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就提出,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也就是说,探亲假不仅存在,而且还是每个人都可以享受的免费假期待遇。可为什么纸上说的明明白白的,现实中却知之者寥寥,并且就是一些知道者也“不敢申请”呢?

人们之所以对探亲假期知之寥寥,很大原因在于探亲假规定的“年代久远”。试想,长达29年的实践,并且中间关于带薪休假、双休调整等政策相继出台,一些新的关于职工休假的相关规定也一再更改,可就是“探亲假”却一直纹丝不动,长此以往,人们的关注度难免会慢慢降低,“探亲假”的相关规定也日渐式微,难怪就成人都不知道这个特殊的法定休假规定了。同时,伴随者法制进程的加快,各种关于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和完善,但关于法定“探亲假”的规定却一直默默地停留在29年前的单薄的规定上,而没有任何关于维护这种法定权益的相关维权配套约束性措施出台和跟进,久而久之,即便是再强调应予保证的“探亲假”也仅仅是一种书面上的权利而已,在带薪休假尚无法彻底执行和保证的现实中,又遑论“探亲假”的保障和引人关注?

“探亲假”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之一,也是体现社会温情和管理人性的一种体现,但要想使这种权益走下书面成为职工现实的权益和政策福利,目前需要的不仅仅是引起社会注意“探亲假”、让有关部门关注职工合法权益并为维护此权益提供经济和管理上的支撑,更需要科学的政策修补跟进。首先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对“探亲假”进行科学的完善和定义修补。比如什么样的对象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的时间标准该如何科学的调整和固化?于父母共同生活的对象如何也能享受到休假的权益等等。其次是出台科学的保证性约束措施。比如命令规定职工合法“探亲”权益任何对象不得随意侵犯,对那些随意侵占职工“探亲假”或者阻挠职工享受探亲权益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等等。唯有这样,“探亲假”才会一改29年未曾洗脸的尴尬,并且成为职工实实在在的政策福利和权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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