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机关公务员休假请假暂行规定
为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公务员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节假日休假
根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新年(一月一日)放假一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日;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妇女节(三月八日)女同志放假半日。
二、年休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及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新人干[1991]128号)有关规定,可适时安排公务员年休假。
1.公务员年休假由各司室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照顾本人要求,轮流休假,均衡安排,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休假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公务活动。
2.工龄不满1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7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0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4天。
3.公务员年休假可以连续休,也可以分期使用。享受婚假、探亲假的假期可以连同本人年休假合并使用。当年年休假当年使用,下一年不得累计补休。
4.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安排年休假: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满1个月者;
(2)当年休产假6个月及以上者;
(3)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休假者;
(4)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尚未正式转正者。
5.年休假期间工资(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福利照发,不扣除出勤补贴。
三、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公务员可享受探亲假。
1.公务员的配偶不在北京居住,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2.公务员的父母不在北京居住,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未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的,自第一次探望父母起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可在4年中的任何一年使用。公务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在北京居住的,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3.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累计计算。探亲路途占用时间较多的,以火车行程时间为准,给以路途假。已婚公务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公务员探望父母的探亲路费由署报销,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的探亲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署报销(路费报销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4.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5.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出勤补贴除外)。
6.探亲假不能累计计算,过期不再补休。
四、婚 假
1.公务员本人结婚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符合晚婚(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双方均为初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
2.公务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出勤补贴除外),路途费用自理。
五、产 假
1.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发[1988]9号),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腹手术)的,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由女方申请,经署计生部门并人教司批准,女职工在产假90天期满后,可继续休假至6个月,晚育(女方年满24周岁、双方均为初育)可再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一个月工资(基本工资)奖励,或由男方享受奖励假。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按医院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不算请假,按工作对待。
4.婴儿不满1周岁的女职工,每天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不算请假,按工作对待。
5.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出勤补贴除外)。
6.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关假期的条款。
六、丧 假
1.公务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事假批准权限,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2.公务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出勤补贴除外),路途费用自理。
七、病 假
1.公务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公务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公务员在病假期间,不享受出勤补贴。
4.公务员在病假期间享受第七款第1、2条待遇,应有医务室或医疗机构(合同医院)的证明,并经人教司批准后实施。
5.公务员因公负伤按国家工伤有关政策办理。
八、事 假
1.公务员因私事不能上班,应请事假。请事假在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方能休假。
2.事假截止日期前应返回工作岗位并报到销假。如果因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上班,应以电话等形式报告本部门领导,说明情况,上班后再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规定扣除出勤补贴,事假超过10天者停发当月伙食补贴。
九、旷 工
1.公务员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出勤的时间称为旷工。用假造、涂改的病假证明或谎报的事由等方法骗取的假期按旷工对待。对到期不归,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对待。
2.旷工期间按制度工作日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严重影响工作的,给予适当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辞退。
3.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旷工超过15天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关于请假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除法定节假日外,公务员休任何假都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公务员出勤情况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司室都应在考勤表内作真实记录。
1.休年休假、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备案表)。司级干部休年休假、探亲假经分管署领导批准,人教司备案生效;处级及处以下干部年休假、探亲假经司领导批准签字,人教司审核备案生效。休探亲假的干部凭人教司开具的证明到财务部门按规定报销探亲路途费。
2.休婚假(凭结婚登记证书)、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备案表)。司级干部须经分管署领导批准,报人教司备案。处级及处以下干部向所在司领导提出申请,经所在司领导批准,报人教司备案。
3.公务员产假报署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报所在司、人教司备案。
4.公务员病假凭医生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公章的休假证明向领导请假。司级干部向分管署领导请假,处级及处以下干部向所在司领导请假。到医院看病凭当日挂号凭证请假。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司报人教司备案。
5.公务员请事假由本人在事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请假理由,按照事假期限批准权限审批。
(1)正司级干部请事假由分管署领导批准;副司级干部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正司长批准,超过3天的由分管署领导批准;正处级干部请事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副司长批准,2天以上的由正司长批准;副处级干部请事假2天以内的由正处长批准,2天以上的由司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2天以内由处领导批准,超过2天由司领导批准。
(2)司级干部一次请事假4天以上者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分管署领导批准,由人教司备案;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请事假3天以上者应由本人写出申请,经所在司批准,报人教司备案。
十一、附 则
1.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2.公务员的考勤管理和机关出勤补贴,按照《关于署机关执行岗位出勤补贴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在此之前出台的有关放假、请假、考勤制度和规定如与本规定发生矛盾,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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