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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新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45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8日正式实施,作为此前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定,《办法》值得关注:

一、明确职工跳槽应累计工作时间

此前发布的《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没有明确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因此,在实践中也一直存有争议。此次公布的《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例如,小刘在甲单位工作了5年,后又跳槽到乙单位工作了6年,那么,小刘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11年。因此,小刘在乙单位年休假天数,按“满10年不满20年”这一档计算,即年休假为10天。

二、跳槽职工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例如: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12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李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小李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0天。那么,今年小李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x10天=3.34天,因此小李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3天。从第二年起,小李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计算。

三、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减去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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