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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重点法条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43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在操作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本办法对以下几大问题进行了明确,对用人单位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 “职工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2. “职工入司当年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3. “职工享受当年全部带薪年休假后出现法定不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时如何处理”

4.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

5. “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如何组成和计算以及职工拒绝休假安排时应如何处理”

6. “年度内离社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7. “用人单位原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与《办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部分企业的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必要对现行的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以避免法律风险。

详细解读

一、职工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解读:《办法》的这两条明确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职工工作年限只有连续且满12个月以上时,该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的“连续”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指社保缴费记录的连续,并不仅仅限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二是在确定职工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后,作为判断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标准,其工作年限为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该职工曾经工作过的所有工作单位,其中无社保缴费记录和无其他法定证据证明的工作经历,应由职工提出证据证明,由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判断和核实。但是《办法》没有解决无社保缴纳记录的工作经历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因为仅仅凭劳动合同和前用人单位的证明来认定职工的工作经历在中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劳动合同和前用人单位的证明较易伪造,用人单位核实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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