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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8年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的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60

发布部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就职工年休假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局属各处(室)应根据工作任务,结合职工本人意愿,未休年休假的人员在奥运会结束后,合理安排本单位人员年休假,做到工作有人接办,整体工作不受影响,已休的天数要扣除。

二、严格签批程序,办理年休假手续。根据年休假的有关规定,各处(室)一般工作人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并报局人事培训处备案;各处(室)副职由单位正职同意后报分管领导签批并报局人事培训处备案;各处(室)正职由局分管领导签批并报局人事培训处备案;局领导副职由正职领导签批送局人事培训处备案;局领导正职应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人事培训处备案。

三、因有急办工作或紧急任务不能如期休年休假的,其年休假应作调整安排,但不作跨年度安排。未休(或未休足)的天数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局各处(室)人员的年休假安排计划,请于2008年8月15日前报人事培训处。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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