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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2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 保发(1996)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公司人事部反映。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员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各级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不包括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时间标准: 

 

(一)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5天。 

 

(二)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5人。 

 

(四)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20天。 

 

以上年休假时间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下列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一)长期(一年以上)出国、出境工作调回国内工作不满一年的。 

 

(二)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三)当年事假累计达到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五)脱产学习期间或其他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六)当年从外单位调入人保公司系统的人员。 

 

(七)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的关怀,也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司领导对此项工作应给予充分重视,统筹安排好业务工作,保证职工休假。 

 

(二)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批准可以分两次休假,各级公司应根据工作和业务情况从严掌握。 

 

(三)各级公司一律不准利用年休假搞公费旅游。职工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宜,如到外地休假,应向公司主管领导请假,费用自理,不另给路程假。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在工作时间满一年后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年休假;其他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可参照年功津贴计算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如国务院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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