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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实行医疗期制度以代替病假制度
发表时间:2011-04-01 浏览次数:210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用医疗期制度代替了病假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期的计算方法是,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3个月,之后每一年增加一个月,累积不超过24个月。

《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聘人员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期间待遇的有关规定。在医疗期满后,如果受聘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双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但有一点特殊,就是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情形的,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其待遇参照病假期间待遇。

值得强调的是,《解释》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但仅适用于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时工作年限的计算,不适用医疗期、经济补偿金等计算。”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例如,如果一个职工在a国有单位工作了20年,之后又进入b事业单位5年,这时,他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可与单位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但是,在计算医疗期,或者如果他此时和b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则只能算其在b单位工作的时间,而不是合计的工龄。个人与单位有另外约定的除外。

据悉,本市目前共有8300多家地方性事业单位,48万名在编人员。根据市人事局今年开展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自查互查工作的统计数据,本市事业单位92%已经实行了聘用合同制,事业单位用人上的终身制已经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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