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的定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加班的限制、例外及禁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加班工资及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约定的工资确定。
(二)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
(三)其它情况下,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另外,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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