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是常发的一类劳动争议。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普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增强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但因为种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总量依然非常庞大。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实践中各地对于此问题的理解与规定不尽相同。
鉴于北京市最近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二)对北京地区“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计算方法作出了颠覆性改变。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与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由于上述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时效计算方法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这其中主要的两个计算方法为:“整体计算时效”和“逐日计算时效”。整体计算时效,就是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至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满一年为止,这段时间视为整体,劳动仲裁时效从整段时间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只要这最后一天至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未超过一年,则这整段时间内的双倍工资请求都将得到支持。
逐日计算时效,就是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至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满一年为止,这段时间按日分别计算一年,哪一天经过了一年的时间,则这一天的双倍工资即已超过了仲裁时效,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
《会议纪要二》将北京地区原本适用的上述第一种“整体计算时效”的计算方法转变为了第二种“逐日计算时效”的计算方法。
《会议纪要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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