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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职工离职前未休年假是否有权向单位主张未休年假的工资?
发表时间:2014-07-25 浏览次数:435

案例简介

刘某某在某公司工作了12年,今年6月底离职。因离职时还未休当年的10天的带薪年假,所以他向公司提出应当补偿他未休年假的工资。而公司的人事主管却表示,因为刘某某今年没有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所以就不能予以发放未休年假的工资。刘某某不认可公司的说法,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本人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

问题提出

职工离职但未休当年年假,单位是否应向该职工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

律师据法答疑

依据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可知单位应当按照离职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该如何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可知单位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但这300%的工资报酬中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具体核算时,因单位已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工资,只需要再支付剩余的200%工资即可。

综上所述,案例中某公司以刘某某未工作满一年而不予以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公司应依法按照刘某某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当年工作时间的比例,折算其应休年假天数,再按照200%的工资比例,支付刘某某未休年假的工资。

文章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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