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李先生来电咨询:我在a公司上班三年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每周休息一天,工资为每月三千元,公司除每周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休息外没有其他休息时间,也不给发放加班费及其他费用,问:公司有违法的地方没有?
王海琴律师解答: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5天,每天8小时,周六日休息。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安排加班,但必须支付加班费,故你公司安排每周休息一天,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向你支付加班费,周六日加班费标准为日工资的2倍。如果公司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安排加班时间超过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要求责令改正。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工作年满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天数因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未安排你享受带薪年休假,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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