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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发表时间:2014-01-02 浏览次数:383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用工单位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了解到,2008年以来,有的地方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占全部拖欠工资案件的5%~10%。

据调查,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案件有以下特点:

(1)多发于建筑施工、加工制造、住宿和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个体或中小企业。

(2)被拖欠工资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

(3)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欠薪逃匿案件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一旦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地方稳定。

当前处理这类案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

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四种处理途径虽然解决了部分的问题,但总地看,还没完全遏制这种违法行为。

近两年来,各级政府通过专项活动,开展清理拖欠工资的工作,虽然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预先垫付被拖欠的工资,事后难以追偿,形成“企业逃薪,政府买单”的恶性局面,存在很大的负面影响和示范效应。同时,由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欠薪纠纷中受执法权的限制,手段不足,力度不够,清欠工资的工作形成了年年清,年年欠的局面。除了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处理这类案件外,在个别情况下,有的地方还以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侵占罪、非法集资罪或涉税等犯罪予以追究,但缺乏刑事法律依据。鉴于上述情况,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加强民生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刑法修正案(八)》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就是其中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量刑标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为使入刑数额标准具有可操作性,河南省高院结合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出台了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河南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标准:欠1人3个月8000元入刑,欠10人累计4万元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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