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公司(外资企业)今年11月份要搬迁珠海,我是2004年7月份进厂,公司是不是只给我4个月零半个月补偿金给我?(月工资是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还有公司在七月份与我续订了一份合同三年时间,可前几天公司又找我订了一份合同也是三年时间,公司人事说:上次续订的合同不完善,只是一张是否“同意”的一张纸,不正规没内容,现在补签一份正规合同。所以前几天我也就补签了一份。这次的合同是一本本子里面有很多内容,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开始算三年,我不知道公司这样订合同是什么意思?会不会对我不利,为什么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呢?现在我们公司有部分去珠海的人是按一年一个月底薪补偿的。可我们不去的人公司还没说?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公司是怎样补偿我的??而且在2005年-2006年公司加班费没有按劳动法算给我,加班费少算了一倍,从去年开始才按劳动法算。我现在能不能追回?谢!
江西律师解答:
如果你不同意去珠海,公司的补偿没有错;
续订合同问题,你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日期填写,这是单位有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在08年1月1日后,如果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你应该已经是第二次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下一次你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但经过单位这么一折腾,变成了你们是在08年1月1日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这次合同到期后你还不能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每年的补偿问题,需要参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已经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加班费问题,本来你是有权主张的,但单从时间上看,你已经超过了时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为两个月),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很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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