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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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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2004年1月20日)文件明确:
(1)第八条规定: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定。
(2)第六条规定: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3)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4)第七条规定:最低工资率应考虑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最低工资率。
相关知识:
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通过一定立法程序所规定的、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应获得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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