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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起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升至1200元!
发表时间:2013-03-02 浏览次数:493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7日以桂政发[2013]12号文下发通知:上调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一类至四类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分别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小时8.5元、7.5元、6.5元、6元分别调整为10.5元、9.5元、8.5元、7.5元。调整后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0%左右。这是广西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从2月起上调,涨幅20%左右,一类地区职工最低收入可达1200元

2月20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获悉,广西将从2月起上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涨幅为20%左右,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可达到每月1200元。据悉,这是继去年之后我区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也将陆续调整提高。

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1200元

根据有关规定,全区最低工资从2013年2月起调整,区域划分为四大类。一类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二类地区为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4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三类地区为各县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36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四类地区为各县、自治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各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浮均在20%左右。

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据了解,本次调整是自治区政府近日发布的《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及其配套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罗小工表示,广西之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的排名比较靠后,经过此次调整,排名会处在中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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