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巧巧系一家公司的打字员,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即每月1260元。
可是前不久,当王巧巧领到自己第一个月的工资后,却发现比约定少了100元。
经查询,方知系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了100元用于缴纳工伤保险,还称一切都是为了王巧巧好,即使日后出现意外伤害,至少也有个照应。不明就里的王巧巧当即无话可说,甚至还对公司的“周全考虑”表示感激。
点评:
公司无权如此扣缴。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任何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履行的法定义务,即该费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公司将其计入王巧巧最低工资并从中扣缴,明显与之相违背。
相关法律知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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