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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约定”规避最低工资是否合法
发表时间:2013-02-22 浏览次数:280

案情:

前不久,赵倩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期间月工资为700元。

后来,赵倩得知当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1200余元,遂要求公司补足自己两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9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赵倩无权单方改变合同。

点评:

公司必须向赵倩补偿最低工资差额。赵倩可到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请求维权。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即无论劳动者是否属于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等特殊阶段,其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虽然赵倩与公司曾就试用期工资有过明确约定,但因该约定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因此,对赵倩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律知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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