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酒店工作,通常是上三天班,歇两天。赶上节假日上班也没办法。我想问问,在像我这种在节假日上班工作的,单位是否应当给我加班费?加班费如何计算,是我的基本工资,还是我工资的总收入?
答:你的工作性质属于综合工作制。在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旅游等服务行业中,由于连续作业等工作特殊性,常采取你这种轮班制度。这种工作制度,在周六、周日也会上班。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在保障你身体健康和与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调休转休的方法,确保你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要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就不算作加班。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用。但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如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不论是否倒休,也应算作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工资的三倍标准来计算加班费。
关于加班费计算的基数,原则上,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但一些效益较好的公司、企业,也有适当提高计算标准的情况。以工资当月总收入计算加班费的,这不违反法律规定。实践中经常参照公司章程和办公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文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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