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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跳槽缓发年终奖 律师称属拖欠工资行为
发表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248

案情:

又到了年底,年终奖自然也就成了关注的一件大事。赵先生也不例外。可令他感到郁闷的事,公司宣布今年的年终奖分开发。就是现在只发60%,剩下的40%等到2013年6月份再发。大家也都知道,公司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留住员工。其实像赵先生一样,遭遇这种年终奖变成留人奖的人不在少数,公司的出发点虽然无可厚非,但是这么做是否合理合法呢?

律师说法:

根据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奖金属于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年终奖是奖金的一部分,是员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报酬应该足额及时支付,理应受法律保护。

而是否发年终奖,发多少,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一旦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合同、通知等文件,就年终奖的发放作出了具体的承诺,就不能随意违背承诺。“如果违背承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文件,取消、减少或者推迟发放年终奖,属于变相推迟发放员工工资,属于劳动法规规定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范畴。”同时,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应该签署相应的就业合同。

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针对年终奖分期发的行为,员工可以进行维权。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司法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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