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发表时间: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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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制定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2年09月25日文书字号:劳社厅函(2002)323号
生效日期:2002年09月25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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