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
发表时间: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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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07】7 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松原市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其他县(市)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7年7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2007年6月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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