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大学生小张在毕业前到公司实习,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发生分歧后小张离开公司,索要双倍工资遭拒绝,告到法院后诉求也被驳回。法律专家分析认为在校生可以是劳动者主体,关键要在实习前跟公司明确约定是正式入职还是实习,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实习生:未签合同索赔诉求被驳回
小张在大二下学期就进入到某公司实习,在此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他员工无异,但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大四即将毕业,小张因为加班费、车补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分歧,打算离开公司。因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要求公司给予双倍工资的赔偿,经调解不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公司的工作性质属于实习,并且在工作之初公司就知晓小张的在校生身份,故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此前有资料显示,关于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法院大多没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有那些用人单位不知晓其在校生身份,并且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专家:双方应明确入职或者实习
既然实习期间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很难认定,那么在校生的相关劳动权利如何保障呢?
记者就此案件采访了中国传媒大学劳动法领域的专家齐向梅女士,她指出对在校生劳动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两点。首先,在校生要在工作之初就明确自己的身份是实习生还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的主体”部分并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外,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这份劳动合同与普通的劳动合同并无异。在校生可依约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合同中的相关细节,双方可自主约定,这无关整体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其次,如果在校生在一开始并没有表明自己尚未毕业的身份,也并没有和用人单位明确“实习”的性质,并且在工作中与其他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则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这在今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多数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都是因为在校生无法证明自己的工作性质并非实习。
——记者手记——
“实习”关键要明确性质
在校生想在学校期间就获得接触社会、实践的机会,而用人单位又愿意给予这些年轻人机会,同时付出比普通员工更小的成本,这本是双赢的事。问题在于双方是否从一开始就对“实习”的性质有过一致的约定,只有从源头预防,才能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无论如何,在校生想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尽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是上上策。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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