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误工时间: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治疗医院开具的证明的,一般应当按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但受害人以公休假折抵伤休假的则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受害人确需休假又无休假证明的,可以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按照合同或者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正在从事有合法报酬的劳务,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在职人员除本职工作外,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该项劳务为政策、法律所允许,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也应予赔偿。
离、退休人员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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