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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案例: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2-05-26 浏览次数:55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月收入1000元,包括基本工资700元,加班工资200元,交通补贴50元,伙食补贴50元,每月交社保费100元,公积金50元,个人实得8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王某合同到期终止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称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要求补足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以最低工资不应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为由,裁定员工胜诉。 

评析: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以它不包括超时工作得到的加班工资,也不包括夜班、高低温等津贴及一些非劳动报酬的福利。本案中,如果将相关可加班、津贴收入剔除外,王某的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依法应予补足。 

【操作要点】 

1.明确员工的薪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对于员工劳动报酬约定不清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为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所以,为了避免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支付成本,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当予以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薪资的具体数额、组成等。 

2.确保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 

劳动部于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可见,最低工资中不包括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所应获得的津贴及其他一些不属于工资性收入的福利(关于工资性收入的组成部分,请参见《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此外,各地关于“最低工资”中应剔除的项目又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存在异地用工情形的企业应特别注意,例如,在上海,最低工资要扣除“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在浙江地区,“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则不属于应扣除的项目。 

3.要及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惩罚力度。所以企业在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时要遵循两个原则,即“及时”和“足额”。 

“及时”是指企业应在与员工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每月应支付工资至少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而不得延后。企业还应注意,如有招用非全日制员工的,其工资支付的周期不应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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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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