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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不应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发表时间:2012-05-26 浏览次数:123

案例: 

纪某系某市私营鞋厂职工,1996年3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鞋厂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鞋厂由于要赶活,1996年元旦后每天加班1小时,其中每月还有两个休息日不休息,但纪某的工资才领到320元。扣除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外,实领工资130元。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70元。企业认为纪某的工资320元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而不同意向纪某增补工资。仲裁委员会调解无效,裁决企业补发纪某一、二两个月工资报酬计131.5元。 

评析: 

这是一起因工资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该企业对最低工资问题缺乏正确理解。《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资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中《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另外,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中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上述规定对最低工资的含义表述得清楚的。而本案中,该鞋厂支付给职工纪某的全部工资为320元,由于该厂基本上每天都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且有两个星期天不休息,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只有130元,低于当地170元最低工资标准40元,其中还包括中班劳动的补贴在内。这就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资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出现只向职工提供工资的综合数额,而隐藏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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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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