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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月23日向社会宣布,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据测算,此次调整各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涨幅都超过了12%。调整后,我省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已经和上海、杭州等地基本持平。

一类地区上调110元

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类地区从850元上调到960元(苏州属于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从700元上调到790元,三类地区从590元上调到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2元调整到7.8元,二类地区从5.9元调整到6.4元,三类地区从5.0元调整到5.4元。一类、二类、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较调整前增长了12.95%、12.86%、13.56%。

据了解,一类、二类和三类地区由各省辖市自行规定。但是,本次需执行的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的类别,目前还没有公布。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不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包括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这是我省时隔两年后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年来部分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峻挑战,我省根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暂缓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各项工作措施到位,我省不仅在应对挑战中实现了保增长目标,而且在克服困难中增强了发展后劲。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积极调整,有利于保持我省工资价位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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