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申请人注意事项:
1、 应在年满90周岁或年满100周岁之月起一年内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2、 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 2寸彩色照片三张
4、 填写《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5、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书一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居委会:
1、 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
2、 核实情况后上报新村街道办事处。
3、 对经批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张榜公布7日。
4、 及时向街道通报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人员死亡消息
5、 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公示。
街道办事处:
1、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区老龄办审批
2、 对户籍或年龄有异议的提请公安派出所审核
3、 对人户分离的申请人进行跨区县核实
4、 对经区县老龄办核准的申请人办理高龄津贴领取工业化
5、 每月二十日前发放高龄津贴
6、 每三个月复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7、 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异议属实的予以纠正
8、 办理因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死亡,音讯全无等原因引起的注销手续,收回高龄津贴领取证。
区、县老龄办:
1、 区、县老龄办牵头组织本地区的高龄津贴审批发放工作
2、 协助街道对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开展跨区、县市核实工作
3、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于每月30日前报市老龄办备案
4、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接到群众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对反映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6、 办理因户口迁移而引起的高龄津贴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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