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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75

案例

王某2004年5月到当地一家民营服装加工厂从事服装缝纫工作,由于生产任务需要,工厂经常要求工人加班,虽然工作很辛苦,但是考虑到能够多挣一笔加班费,王某还是服从工厂的加班安排。可是几个月下来,月底结算的工资加上加班费也只有四百多元,刚刚够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王某找到工厂劳资管理人员询问,劳资管理人员的答复是:“工厂发给工人的工资没有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王某又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告诉她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过调查,认定该厂在工资支付上每月支付工人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责令其限期补发劳动者工资,支付赔偿金。

评析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并于1993年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在此基础上,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制定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l号),进一步保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在剔除以上各项的情况下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所在服装加工厂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虽然在总数上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其中包含了工人的加班工资,而根据以上规定,加班工资是不应计算在内的,所以该服装加工厂违反了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故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补发王某工资,并责令其支付王某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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