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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最低工资后如何计算加班费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388

案例:在电子厂工作的唐某,每月实际收入约2000多元,但经常加班。根据与工厂的合同,他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工厂规定平时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9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8元。

本次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唐某提出,原来的加班费以每小时8元为基数,现在应以每小时9元为加班费基数,即平时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3.5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27元。

专家说法:此次调整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只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并不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唐先生提出以9元为加班费基数的要求,企业可不予满足。但这并不意味他的加班费基数不应提高。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相应的最低日工资(月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日21.75天)为51.49元,最低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8小时)为6.44元。以此计算,唐先生平时加班1小时获得的加班费应不低于9.66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获得的加班费应不低于12.8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获得的加班费应不低于19.32元。

专家提醒: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执行《劳动法》有关加班费的规定,目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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