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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能否以实物替代支付
发表时间:2012-03-03 浏览次数:500

 云南省的王某到昌乐县某公司打工,年底结算工资,老板没给王某钱而是给了他100箱白酒。王某不知如何处理,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王某说:“我回家过年,明年是否回公司打工还不一定,给我这么多酒,我卖不了也拿不回家,况且这酒也不值我的工资,公司这样支付我的工资合法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王某家在云南,在山东打工,是典型的农民工,公司在年底跟王某结算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对待,用人民币一次付清王某的全年工资,公司用白酒折抵王某的工资显然是违法的。

劳动仲裁员建议王某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监察大队责令公司整改,纠正公司发放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了王某的投诉,并最终为王某要回了8000元的现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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