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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1-11-09 浏览次数:73

201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上升为1160元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见习期、实习期等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同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形成连锁效应,带动不同层面的群体相应增加收入,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为什么是1160元

每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测算,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同意确定的。此次也不例外,此次测算的依据包括全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一系列数据,并参考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两种方法计算得出。

最低工资指的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低于1160元这一标准,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支出项目,可在其工资中进行代扣代缴,因此劳动者实际领取到手的工资有可能低于1160元。

-最低工资不含加班费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有的企业直接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按照《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企业不能简单地直接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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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保障的前提是劳动者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是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

从目前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看,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的水平。目前,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浙江的1310元,其次是广州的1300元和上海的1280元,我市和北京同为1160元,并列第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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