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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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8月1日起,成都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850元(每日39.1元)、780元(每日35.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8.9元、8.2元。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
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每日3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9元;彭州市、邛崃市、
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每日35.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2元。
《通知》规定,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
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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