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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合同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1-04-14 浏览次数:48

成都市劳动合同每月最低工资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依据《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分为三个档次,最高一档达到每月450元,比过去的最高档高出110元。《标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分三档:最低每月340元

《通知》规定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分三个档次,从低到高依次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样分三个档次,其中最高档为每小时4.90元,第二档为每小时4.30元,最低档为每小时3.70元。

有区别:五城区执行最高档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市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有所区别。

其中,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执行最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40元(每日16.2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70元;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执行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每日19.12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30元;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高新区则执行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90元。

新闻链接

最低工资不能低于《标准》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新标准出台之前,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40元、310元、270元三档;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元、3.7元、3.3元和2.8元4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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