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期限及工资标准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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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由于试用期工资低,减少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导致有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更有企业只签试用期合同,而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而现在,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一现象,将有较大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合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两条明确的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要是企业延长试用期或非正常降低工资标准,都是违法的,职工可以依此条款,提起仲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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