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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水煮蛙”、“釜底抽薪”,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两种形式
发表时间:2014-06-16 浏览次数:469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成本越来越大。《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着严格的规定,如在法定条件之外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其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但总有一些用人单位站在劳动者的对立面,或出于成本考虑、或出于不可告人的个人私利,挖空心思地通过种种手段规避上述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表现在通过种种手段,迫使劳动者无奈之下,主动提出辞职。从而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不支付赔偿金的非法目的。这是劳动者主观上极不情愿的,其手段之隐秘,令劳动者防不胜防,正所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维权的难度也很大。

以下是办案中出现的两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引起劳动者的警惕和防范。

一、温水煮蛙型

温水煮蛙是一个著名的实验。将青蛙放入沸水中,它会从沸水中一跃而起,而将青蛙放入冷水中,将冷水慢慢加热,当水很烫时,想跳出来已经无能为力,最终死在热水中。

这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一种情形很相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会约定工作岗位。另外,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会有诸如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应服从安排”,这是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借口。如用人单位出于某种原因,想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敢明着来,因为要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乎,就通过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来达到非法目的。首先,将劳动者从一个好的岗位调到一个差的岗位,一个时间过后,又将劳动者调到一个更差的工作岗位,慢慢调换,最终劳动者无法忍受工作环境,提出辞职。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李某原来是在办公室工作,系公司文员。公司想在合同期内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首先,将李某调到车间当小班组长,从事体力劳动,再调到小班组中作普通员工,最后调到同班组中最艰苦的岗位。李某原来是办公室文员,当然受不了车间的体力劳动,勉强干了一段时间后,不得不提出主动辞职。表面上来看,是李某主动辞职,本质上,是用人单位通过类似于温水煮蛙的方式通过非正常途径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二、釜底抽薪型

釜底抽薪原是兵法中的一计,现在也被用人单位“灵活”地用上了,本意是把柴火从锅底抽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具体的表现是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给劳动者或者不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劳动者无法正常的工作,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用简单粗暴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劳动者无工作可作,影响到考核、工资发放等。没有业务,工作量不够,用人单位只发放少部分工资。如正常的工作量,劳动者可以领取3000元的工资,而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后,只能领取1000元。劳动者上有老,下有小,1000元的工资收入根本不足以维护生活。最后,无奈之下,不得不辞职,另谋高就。

请看以下案例。张三是某驾校的教练,带学员学车,所用的教练车在校内加油站加油。驾校出于排挤张三,欲任用其他人代替张三岗位的目的,不给张三的教练车加油,张三看到自己的教练车没有油却不能加油,无法再学员学车,其它教练却能正常加油,而学员多少及教学质量都与工资挂钩,张三的工资收入大不如前,迫于生计,最后无奈之下辞职。驾校达到了目的,又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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