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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人代请假不能算旷工
发表时间:2014-06-04 浏览次数:497

小李是某饭店前台主管,2013年清明节期间小李因病住院,医院为其出具了全休半个月的病假证明,假期结束后,小李没有上班而是继续在家休息,小李让爱人小王将病假条交给了自己直属领导陈某。

2013年4月19日,饭店以小李旷工为由与小李解除了劳动关系,小李不服该辞退决定,开始与饭店进行交涉。据了解,按照饭店规定,休假3天以上需由部门经理、人事总监逐级审批。经理陈某表示自己曾经收到了小李爱人交来的假条,但饭店认为,小李的请假方式不符合饭店请假规定,因此饭店视小李为无故旷工, 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与饭店协商未果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饭店支付2013年4月的病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以小李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为由,将小李正常休病假的情形按旷工处理不当,判令饭店向小李支付2013年4月期间的病假工资。

■法官评案

马敬解释说,在上述案件中,小李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生病入院治疗,并由医院依据病情出具了病假证明。小李在住院治疗期间,让其自己前往饭店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并不现实。小李在假期结束后让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合情合理,饭店在已经收到病假证明的情况下,理应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病假工资超出这个标准,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马敬还提示说,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涉及请假方式、请假程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规定的问题。对此,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员工管理,但这些规定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必须提交病假证明,但是对于劳动者患急病重症、遭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过于强调请假程序,于理不通。对于因突发事件需休病假的,劳动者由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及时补交、通过电子邮件先行提交事后补交等方式请病假的,法院对这些方式都倾向认定为合理履行了请假手续。

为此法官特别提醒劳动者注意,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劳动者应当加强保留证据的意识,如保留病假证明复印件、保留邮寄病假的快递证明等,从而避免在用人单位否认收到病假证明时处于被动地位。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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