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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离职时能否获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14-05-14 浏览次数:204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四)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那么,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在离职时能否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即劳动者离开公益性岗位时是不能享受经济补偿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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