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民工李某来电话咨询,他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了四年,因病回家治疗,公司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他想咨询,公司这种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吗?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2条中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中规定了职工的医疗期:具体规定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了,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从以上相关规定看出,公司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和《条例》规定。劳动者从被录用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受医疗期保护。李某工作了4年,也有3个月的医疗期,在生病期间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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