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涉孕劳动纠纷案法院判决截然相反,律师提醒孕期受保护不意味随心所欲
最近,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两起类似的“孕妇官司”:咨询公司平面设计师王某在试用期期间怀孕,试用期满后却因“严重失职”被公司辞退;另一起案件中,在货代公司工作的孕妇徐某开具病假条向单位请假,实则外出旅游。两起案件都经劳动仲裁认可恢复劳动关系,但经法院判决却结果截然相反。
辞退“表现不佳”孕妇无效
去年1月,30岁的王某应聘成为一家咨询公司平面设计经理。三个月后,她怀了身孕,想不到同年5月17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
王某认为公司解聘属于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通知、恢复劳动关系,并从2012年5月18日起恢复支付每月1万元工资,这一请求获劳动仲裁委认同。而咨询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称因王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而合理将她辞退。法院认为,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行为“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据此驳回了咨询公司诉请。
怀孕期间外出旅游视为旷工
另一起“孕妇官司”中,与王某年纪相仿的徐某,去年6月怀孕后陆续从医院开具病假单休息。然而,徐某所在的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查到,病假期间她并没有在家养病,而是于8月24日至28日到丽江旅游,当年国庆长假又到台湾旅游。同年9月10日至12日,公司通过快递、挂号信、微博等方式向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通知书中认定她存在旷工行为,要求她1 个月内办妥移交手续等,但此后她再也没有上过班。
徐某申请劳动仲裁,称自己在家没人照顾才与丈夫一起出差,还表示自己工作表现良好,不认可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法院认为,公司认定徐某病假期间前往多地旅游与病假情形不符,情况属实。徐某借“病假”之名行游玩之实,属严重违纪,可视为旷工。据此,法院支持公司诉请。
孕期受保护不等于鼓励钻空子
“一些企业把孕妇视为‘包袱’。”法官介绍,因此它们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或准备生产,就会以失职或过失为理由辞退孕妇。这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静安区法院对涉及孕妇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统计显示,约八成以上孕妇最终打赢了官司。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但市劳动法法学研究会会员、律师首勇同时指出,一些女职工“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在怀孕或哺乳阶段,单位就无法开除自己,利用病休假从事兼职或借机外出旅游,钻法律空子。“孕妇受保护不等于可以随心所欲,孕妇也应遵守《员工手册》规定,如果承担的工作不属于高劳动强度,而借请假之名从事其他活动,理应被视作旷工或违反纪律,企业可以通过仲裁或起诉的方式,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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