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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13-08-30 浏览次数:446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下面律咖网小编对于上海法律咨询热线中网友提出的相关疑问进行了一些资料收集,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有其它法律咨询制度疑问,可登录律咖网进行法律在线qq咨询服务。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 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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