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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未书面请假遭解雇是否合理
发表时间:2013-07-16 浏览次数:282

案情:

某珠宝公司员工王丽,因早产未能书面请假,公司认为她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王丽认为,自己是回家之后半夜才出现早产征兆并早产生了小孩,无法向单位办理产假手续。在孩子出生后,她先向单位负责人口头请了假。出院后,单位还派员工到自己家中进行探视慰问,这些都可以说明单位对自己生育的情况是清楚的,但当时单位并没有让自己补办请假手续。协商不成,双方闹上法院。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员工产假工资、住院医疗费和经济补偿金等共9898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根据工资支付情况,王丽与珠宝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因此不能从女职工生育当天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法官表示,对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医疗检查费用,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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